|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委执法协调〔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梁平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2年10月11日
梁平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所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 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按规定使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区委编办应当协商区财政局根据全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执法辅助人员的人数。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各单位使用执法辅助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执法辅助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新使用执法辅助人员的,一律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并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禁止再以本单位的名义自行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