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18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1〕43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18 |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1〕43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21年4月26日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