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065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 成文日期 | 2014-02-21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065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成文日期 | 2014-02-21 |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